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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23-03-29 发布者:w66利来物流 阅读 : 2151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

 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,, ,,, ,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。。。。。。。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:

  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,, ,,, ,对物流企业自有(包括自用和出租)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,, ,,, ,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%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二、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,, ,,, ,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,, ,,, ,为工农业生产、流通、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、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,, ,,, ,实行独立核算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, ,,, ,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,, ,,, ,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,, ,,, ,且主要储存粮食、棉花、油料、糖料、蔬菜、水果、肉类、水产品、化肥、农药、种子、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,, ,,, ,煤炭、焦炭、矿砂、非金属矿产品、原油、成品油、化工原料、木材、橡胶、纸浆及纸制品、钢材、水泥、有色金属、建材、塑料、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,, ,,, ,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(含配送中心)、油罐(池)、货场、晒场!!。。。。ǘ殉。。。。。。。⒄峙锏却⒋嫔枋┖吞纷ㄓ孟摺⒙胪贰⒌缆贰⒆靶栋嵩饲虻任锪髯饕蹬涮咨枋┑挠玫亍!!。。。。

  三、物流企业的办公、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,, ,,, ,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,, ,,, ,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四、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,, ,,, ,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五、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,, ,,, ,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,, ,,, ,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、土地用途证明、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。。。。。。。

  财政部   税务总局

  2023年3月26日

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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